
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现将汉寿县应急管理局、汉寿县自然资源局、汉寿县交通运输局、汉寿县农业农村局、汉寿县教育局办理的1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15日,经卫片监测发现,2017年6月,崔家桥镇大桥村经济合作社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,擅自占用崔家桥大桥村嘴上组土地动工修建综合服务平台,2018年6月竣工并投入使用,地上建有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办公楼,建筑面积438平方米,文化广场1550平方米,但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。综合服务平台总占地面积1769平方米,均为农用地(水田),该宗地系崔家桥大桥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,综合判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)第七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(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)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结合湖南省《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(湘自然资规[2019]5号)的规定,12月19日,汉寿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崔家桥镇大桥村经济合作社将非法占用的1769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崔家桥镇大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,并对大桥村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在非法占用17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(构)筑物和其他设施;2、处以罚款人民币8845元(罚款标准:5元/平方米)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1月13日,李某驾驶湘JD09059小型普通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。
鉴于李某系初次查获,且能积极配合调查,对其给予从轻处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李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3年1月13日对驾驶员李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1月9日,陈某驾驶湘J35680中型普通客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,违反了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》第一百条“违反本规定,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:(一)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、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。”
鉴于陈某系初次查获,且能积极配合调查,对其给予从轻处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陈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3年1月13日对驾驶员陈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1月9日,解某驾驶湘J36089中型普通客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,违反了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》第一百条“违反本规定,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:(一)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、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。”
鉴于解某系初次查获,且能积极配合调查,对其给予从轻处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解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3年1月13日对驾驶员解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30日,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,黄某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,下达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汉农(动监)罚〔2022〕79号)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30日,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,周某军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,下达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汉农(动监)罚〔2022〕 80 号)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29日上午10时,汉寿县校车办在实施校车平台日常监控巡查时发现,牌照号湘J35779的校车(军山铺校车队)驾驶员违规启动校车免费搭乘学生家长到学校搬运学生生活物品。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1月12日,汉寿县教育局根据红网群众举报线索,教育局法制办、培管办、社管办联合执法,查实县vimi舞蹈培训学校超规定时限收取学员学费,且未消费完的课时费清退不及时的违规办学行为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相关规定,县教育局对该校下达了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:责令该校立即退还消费者未消费完的课时费1900元。鉴于该校态度端正,认识到位,立即退还了学费,县教育局对其进行了警示约谈。
责编:刘思怡
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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